法律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这些都是以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的,因此,它们之间也是相互重叠的,也就是说单务合同可能同时也是诺成合同或者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也可能是诺成合同或者实践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在买方和卖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即使出卖人没有交付标的物,该合同也是生效的。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如果寄存人没有交付保管物,那么保管合同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大部分是诺成合同,只有一般赠与合同(具有公益道德性质或经公证的则是诺成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少部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这几个为实践性合同,其他都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的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二、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生效,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通常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即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生效。如《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