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一)员工主动离职。

  1、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离职方式。

  2、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主动离职,也是做了明确的规定。既保障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择业权,也考虑到用人单位业务连续的合理性。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1)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正式职工: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也就是说,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但是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30天,以方便用人单位进行后续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这种离职方式是劳动者行驶自己的择业权,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提出,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同意的,没有任何问题。

  3、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所以,这种解除方式用人单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员工被迫解除。

  1、有的时候,劳动者求职遇到的单位不太正规,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做了以下规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这种属于用人单位不正规,存在过错。因为遇到了不正规的单位,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后相关权益受到了侵害,为避免侵害继续,劳动者主动辞职,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所以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四)劳动合同到期。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不续签的权利。

  2、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没有补偿金。但是这种情况的离职,劳动者可以领取失业金。

  3、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胜任或者存在严重过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为劳动者自身的问题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4、但是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理由接触劳动合同的时候,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关键要素。

  (六)劳动者患病或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1、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这种情形考虑到劳动者的无过错因素,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或破产等原因需要裁员的,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可以裁减人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剪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单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条件有哪些?

  (一)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二)法定事由

  如果发生法定的事由,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观存在过错

  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的主观过错夫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

  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只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即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三)约定事由。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项,当约定事项出现时,劳动者有权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提示:例外情形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劳动者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