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单及单证管理

  2007年初,黄某在苏州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7月黄某的车辆被盗,因其当时投保全车盗抢险,黄某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根据黄某提交的理赔材料发现,发生保险事故时,标的车的行驶证车主为张某,而不是黄某,于是以车辆过户未作批改为由作出拒赔。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做出理赔。

  庭审中,黄某说当初投保时行驶证车主就是张某,而且当时投保时将行驶证复印件拿给保险公司的柜面人员录保单。

  出具保单后,他也没在意,直到理赔时才发现,保单上行驶证车主写的是他的名字,因此错误不在他,而是出单人员当时的信息录入错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理赔。

  保险公司却坚持拒赔。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保险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任何变更过的信息记录,行驶证车主一直是张某,证明该保险在出单时就应该是张某,只是因为出单人员在录入保单信息时发生错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风险分析:出单岗位出具保单后,即意味保险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将要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一旦因为签发保单出现错误,将导致保险公司错误的判断或者发生超额的赔付。因此,出单岗位的细心程度直接影响赔付的风险。

  案例2保单过户,同样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小张2007年年初在二手车市场购买POLO轿车1辆,因原车的保险还没有期满,因此小张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批改。小张在柜面填写一份批改申请书后,保险公司向小张出具了1份保险批单。

  2008年5月,小张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逃逸,后交警经过证人查实,找到小张。最终小张赔偿三者以及自己车损合计2万余元。小张备齐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小张驾驶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予以拒赔。小张于是诉至法院,以免责条款从未向其说明为由,应当无效,要求赔偿。

  法院在审查证据发现:本保单原先被保险人不是小张,后车辆发生过户,小张立即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批改,填写批改申请书,后保险公司向小张出具批单,但是没有出具条款。

  法院最后综合认定:保险标的发生过户,保险做出批改,实际上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了变更,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内容同样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风险分析:本案中,通过证据查证以及批改过程的通常考虑,保险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败诉风险分析随着财产流转的加速,保单过户批改,已经成为出单岗位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保单的过户,从法律角度讲,就是保单合同的重大变更,即合同主体发生变更,那么保险公司对于新的被保险人应当重新履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签订规定的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将视为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出单中关于批改单证的设计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案例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某日,苏州平江法院某法庭上,被保险人诉称,自己买了保险后,业务员给他的就是一张保单,并没有任何条款,因此,保单条款中的免责内容对其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司条款是粘贴在保单后面的,保单带孔边缘被撕去,但是保单背后呈空白,无骑缝章痕迹。可见,在出具保单时,可能未给条款或者给了条款,但是骑缝章盖在带孔的边缘上,直接被撕去,没有留有任何痕迹。因此,证据上对保险公司非常不利。后来,直接和被保险人交涉,对于免责部分协商分摊。但是被保险人的这张保单,还是让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汗颜不已。风险分析: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和保单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险公司车险保单的条款已经由原来的粘贴式改为现在用订书机装订,实际上更容易导致条款掉落和人为分离,导致的风险更大。同时保险公司的保单是针式打印纸,带孔的边缘一般客户拿到后就撕掉,如果骑缝章盖在上边,很容易被一起撕掉,这样就会连骑缝章都没有。如果发生诉讼,保险公司败诉几率很大。

  案例4保单条款变更,注意细节,防范风险。“交警事故认定书明明认定被保险人疲劳驾驶,也属于我们的免责条款,我们为什么还要赔?”面对一个离奇的赔案,一个刚到职的理算员发出这样的疑问。核实情况发现,原来客户投保时正值新老保单条款更替,出单人员出具正式保单后错误地将旧的废弃条款盖好骑缝章粘贴在保单后面,而旧保单对于“疲劳驾驶”归属于正常的保险责任范畴。因此对于客户的索赔,保险公司只能哑巴吃黄连,按照客户手中的条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