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避免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防御洪涝台灾害而进行的人员避险转移(以下简称人员转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水利、气象、民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浙江责任:

  (一)不服从人员转移指令的;

  (二)没有履行人员转移和安置职责或者延误人员转移时间,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阻碍人员转移工作实施的;

  (四)虚报、瞒报转移人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人员转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因非洪涝台灾害原因导致水库、山塘以及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发生险情的,处在影响区内的人员转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