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竞业协议仅限制员工,显失公平

  刘某系某药物技术公司职工,双方签订劳动的同时签订了《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均为对刘某的限制,而未约定刘某在遵守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权利,单位亦未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那么,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刘某违反合同,是否须向公司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呢?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约定了刘某的义务,而未约定其可享有的相关守约权利,公司亦未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该协议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内容显失公平,故该协议无效。如刘某违约,亦不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