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场新人,试用侵权

  试用期限

  业绩差非延期理由

  法定期限不超半年

  【案例】今年5月初,谢丹等3名女同学应聘到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6个月后,谢丹她们要求公司结束试用期,将其转为正式员工。但公司则明确表示:你们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销售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还得再试用一段时间,等业绩达标了,公司自然会将你们转正。公司的做法对吗,谢丹她们该如何维权?

  【维权提示】关于试用期,法律有非常明确又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决不允许“没完没了”。无论用人单位的理由多充分,其试用期都决不允许超过6个月。

  对此,谢丹她们如果选择继续干,可依法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办事;如果不想继续干,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公司主张相应的权益。

  解除合同

  “不满意”不是正当理由

  谈解聘单位需要举证

  【案例】刘颖大学毕业前夕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如果刘颖在试用期内被认为不合格,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没有对不合格做出具体的标准条款说明,更无如何确认不合格的考试考核办法。就在刘颖的试用期将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她说:尽管你工作很努力,但公司对你的表现“不是很满意”,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以“不满意”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合法吗?

  【维权提示】公司的做法不对,公司无权简单地以不满意为由解除与刘颖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在试用期中,被试用劳动者有下列8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刘颖并无上述情形,公司仅以“不满意”为由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无证据证明刘颖属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