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分别是对药品广告管理作出的具体规定。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总原则:

  1、药品广告中必须出现药品的通用名称。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什么样的药品包装设计具备销售卖点。

  具体掌握原则:

  1、类别为“视”的药品广告,必须至少有一次以清晰的画面(或字幕)或配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

  2、类别为“声”的药品广告,必须至少有一次以清晰的声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

  3、类别为“文”的药品广告,必须以清晰的画面(或文字)体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最大一处的字体。药品包装盒设计中选择什么样的材料至关重要。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