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告法中的明示义务有哪些,发布者的审查义务是什么

  一、广告法中的明示义务有哪些?

  1、附带赠送广告的明示义务

  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往往在广告中宣称将会向商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提供赠品、消费券、抵用券、额外服务等。但是,有的附带赠送广告因为表述不清,引发争议,常见情形有:一是,广告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例如,宣称赠送高级化妆品,实际上只赠送廉价化妆品;宣称"买一赠一",实际上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买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二是,获取赠品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宣称来店就有礼品,实际上数量有限,或者消费满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三是,赠品的使用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仅限特定日期使用,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一张消费券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是否附带赠送、是否在广告中宣传附带赠送都是广告主的自由,但是一旦在广告中就附带赠送作出宣传,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表述就应当清楚、明白,避免出现前述争议。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故意含糊赠送信息以吸引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法定明示义务

  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畜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种畜禽广告应当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等等。对于这些内容,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

  二、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是什么?

  广告是广告主通过广告发布者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发布的要约邀请,目的是邀请消费者向广告主发出要约,以便缔结合同关系。因此,广告发布者应审查广告保证广告主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否则就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同时,《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等条款又以法律责任的形式,明示了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审查义务。

  因此,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是《广告法》为其设定的法律义务,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