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广告法出台酒类广告“雷区”在哪儿

  一、广告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下午,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新增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二、新广告法出台酒类广告“雷区”在哪儿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不要宣传诱导饮酒、酗酒,严禁“酒驾”,不得过度提示“消除紧张、焦虑”等功效。新《广告法》在酒类广告部分的宣传,更多的是在提醒消费者,千万不要过度劝酒、饮酒乃至酗酒,必须要强调理性饮酒、回归文明饮酒,同时还有注意酒德酒风,不鼓励过度饮酒;还有就是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禁醉酒驾驶等为违法行为。

  三、酒类广告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新修订的《广告法》中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新广告法的后三条法规对“诱导、怂恿”等词进行了明确细化的解释,能有效防止企业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而据佳酿网记者了解,一些酒类广告如“喝了xx酒祛除一身顽疾”、“xx想喝就喝”、“常饮xx,精神抖擞”等广告语与新广告法酒类广告中的第四条规定有所出入。

  此外,新广告法还规定了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一些极限用语均不得使用。然而在之前看到的一些酒类广告中似乎对这些极限用语有所涉及,如“中国第一窖”、“天下第一xx”、“天下美酒xxx”等。

  新广告法中对酒类广告的规定和违法处罚有利于加强酒业市场监管,规范酒行业运作,对一些广告虚假宣传的酒类和酒业病发重灾区保健酒行业都无疑打了一剂醒脑针。提醒酒行业要把产品宣传做真做实,同时也提示消费者要理性饮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