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社会保险属法定,用人单位需缴纳

  王某于2010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约定每月工资多发1000元,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2月,王某离职。王某咨询,其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人士认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此条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即使劳动者同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在该案中,公司和王某之间关于“每月工资多发1000元,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公司不能以此免除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王某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