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子造假入职被炒鱿鱼,状告老东家被法院驳回

  高区一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于某隐瞒其处于交通肇事罪缓刑考验期的事实并涉嫌伪造学历,在工作了10个月后被公司辞退。于某对此不服,将公司起诉至高区法院。高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无效,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于某一纸诉状将原东家高区一电子有限公司告到高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案件审查过程中法官发现,事情并非于某所说的那么简单。

  2011年9月,于某填写了一份由该公司提供格式的“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填写学历为某大学函授行政管理,其中载明“内容属实并无遗漏,如果有隐瞒事实被查出,公司将立即辞退。”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社会保险、公积金随工资发放;备注栏载明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未迁出,本人同意随工资发放。2012年7月,公司查出于某隐瞒其处于交通肇事罪缓刑考验期的事实,其学历涉嫌伪造,决定予以辞退,这引起于某的不满,遂将公司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供的“员工登记表”所承载的形式不具备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于某没有将处于缓刑期的真实情况告知企业,也不能提供学历情况的相关证据,属欺诈行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始无效;于某不能据此无效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某已经提供的部分劳动,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