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珠海房产纠纷:购房面积有误差,法院判令赔

  在房屋买卖中,业主经常会遇到实际测量到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其误差比在3%以内的属合理范围,开发商按差额面积退还房款即可。但是,市民李先生买的房子误差比竟然超过了5%,不久前,香洲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应返还3%以内的房款,并双倍返还超出3%部分的房款。

  不到20平方的房少1平方

  2011年6月2日,原告李某在我市某小区买了预售商品房,和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合同》中载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6.75㎡,其中,套内面积19.92㎡,公摊6.83㎡。合同同时载明,最终的计价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该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9000余元,总金额人民币378862元。

  2012年10月15日,珠海市测绘院就涉案房产出具一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明细表》,载明该房套内面积18.83㎡,公摊面积7.33㎡,房屋建筑面积26.16㎡。

  李某发现测绘面积与合同面积存在误差,且误差比超过5%,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退还差额房款,并对其予以赔偿。

  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香洲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所称的误差比超过5%,情况属实。

  根据双方签订的《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据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返还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11365.8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该部分房价款对应的利息2233.3元,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该部分利息应予支持。

  关于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法院亦予支持。上述款项共计32330.10元。

  最终,香洲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李某返还房价款30096.80元以及利息2233.30元,共计32330.10元。

  该案被告不服该判决,目前正在提起上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