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筹集电力建设基金,以加快我市电力建设和城市配电网络改造步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筹集范围:

  (一)由淄博电网和地方小电厂、热电厂供电的张店、博山、淄川、临淄、周村五区内的用电户,均按照实际用电量,每千瓦小时加收二分钱。

  (二)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铝厂、淄博矿务局通过城网的用电量,市地方煤矿中完成上调煤计划的矿井,耗电量大的化肥(包括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电极和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生产的电解铝、铁合金用电和用高价油加工的电量,每千瓦小时加收一分钱。

  全额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学校、医院(不包括生产和经营性用电),地方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不经电网供电的自用电量、城乡居民照明及农业排灌用电不加收。筹集的该项资金为我市的电力建设基金,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条电力建设基金由淄博电业局随电费收缴,按月转入市计委设立的电力建设基金专户。

  第四条电力建设基金由市统一安排用于全市电力设施建设和城市配电网络改造,该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乙基金的收缴、使用纳入审计范围。

  第五条各有关银行要积极协助做好电力建设基金的筹集工作。各部门无权擅自扩大减免范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必须经市计委、淄博电业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高青、桓台、沂源三县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第八条本办法由淄博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199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