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力行政执法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各水电工程管理局、水电工程局,各部直属设计院: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质管理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各水电工程管理局、水电工程局,各部直属设计院: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四章承发包管理

  第五章合同管理

  害工程质量,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当地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照合同申请仲裁或者依法起诉。

  第六章造价管理

  第七章中介服务管理

  第八章罚则

  产活动者;

  (四)不按规定程序招标者;

  (五)非法干预招标,发包工程和非法干预投标者;

  (六)违反规定随意分包工程或转包工程者;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干扰市场秩序,搞不正当竞争者;

  (八)违反电力建设工程造价原则,随意压价扰乱市场,破坏报价规则者。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