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目标

  第三章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八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九章检查与评价

  第十章例行会议

  第十一章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十二章施工班组

  第十三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章奖惩

  第十五章附则

  为了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针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结合电力建设实际情况,国家电力公司在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并于1月21日以国电电源〔2002〕49号文正式颁布实施。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2002年1月21日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目标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目标

  第三章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八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九章检查与评价

  第十章例行会议

  第十一章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十二章施工班组

  第十三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章奖惩

  第十五章附则

  为了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针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结合电力建设实际情况,国家电力公司在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并于1月21日以国电电源〔2002〕49号文正式颁布实施。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2002年1月21日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目标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

  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划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

  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

  1、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

  1、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

  ,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4、负责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6、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7、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经营计划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同时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结论。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预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三十一条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

  第三十五条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二级独立的专职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监)机构。

  3、施工企业的专业工地(队、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火电、送变电公司和水电工程局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安监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部或不设二级机构的分公司、工程处,其安监人员的配备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经上级安监机构的批准。

  5、各级安监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6、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7、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监督工具。如安监车辆、照相、录相、摄像、传真、通讯、录音、微机、气体与液体检测、风力测定等专用装备及工具。

  第三十九条电力公司基建安监部门及其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2、制订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4、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安措补助费和安全奖金分配、提取和使用状况。

  6、负责对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7、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8、组织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和施工企业领导的岗位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加基建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

  10、参加施工企业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基建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安监部门职责:

  1、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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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制订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3、负责组织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

  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负责制订本企业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职业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负责本企业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本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活与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0、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对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奖罚。

  11、协助本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12、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

  13、协助本企业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和发电、输变电试运转工作。

  15、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16、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17、负责组织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专业工地、队一级领导干部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9、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20、对本企业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一条施工企业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及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2、汇总并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

  4、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监督、控制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和职工的作业行为,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8、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9、负责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对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环境卫生和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监督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审批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外的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14、负责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并监督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5、负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16、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专业工地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7、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

  18、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办法的实施。

  19、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20、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

  作。

  21、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四十二条专业工地(送变电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职责:

  1、监督、检查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职工的作业行为。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

  3、参加工地安全工作例会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站班会。

  5、对本工地施工现场和安全卫生责任区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生活卫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本工地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7、负责本工地防火防爆安全监督工作。

  8、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

  10、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11、参加工程项目部(指水、火电工程)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负责对班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与奖惩。

  14、协助工地领导组织人身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6、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四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代表)和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总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认定项目法人、总包商和设计、监理承包商以及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依据,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3、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4、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包商行使项目法人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包商的监督管理。

  5、建设项目管理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且监理承包商受项目法人委托行使安全监理职权的,现场发生事故,监理承包商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否则项目法人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

  6、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包商受委托承担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现场发生事故由总包商承担项目法人应负的连带管理责任。

  7、因设计承包商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承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8、因项目法人、总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法人、总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9、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

  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1、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

  设计承包商:10~20万元

  监理承包商:10~20万元

  总包商:30~50万元

  火电承包商:10~30万元

  送变电承包商:10~20万元

  水电承包商:10~50万元

  3、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亦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施工企业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5、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特大事故,应参照本规定。

  第154条、155条、156条、157条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的职责:

  1、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2、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3、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4、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5、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6、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7、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做好自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1、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包商构成承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五十二条委员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部门人员可以在电力系统内部招聘,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安监部门的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来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

  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

  6、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8、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9、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四条总包商应全面贯彻项目法人发布的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有关规定,承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五十五条总包商的职责:

  1、总包商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5、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总包商现场法定代表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总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ハ殖∈┕ぐ踩?委员会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1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执行或制定。委员会下设安监机构。安监机构的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2条“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执行或制定。

  6、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法人呈报总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8、总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总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本章第46条的规定,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总包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承包商,严禁挪作它用。

  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总包商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1、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

  第五十六条设计承包商的职责:

  1、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对水电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检测预报工作。

  5、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6、应为火电及变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建成厂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7、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8、应为送变电工程的杆塔组立设计安装人员和生产检修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落保护装置。

  9、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第五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

  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十九条监理承包商的职责:

  1、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2、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3、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7、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9、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1、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2、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条监理人员的权力:

  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六十一条施工承包商(施工企业)的职责:

  1、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项目法人、总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2、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3、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4、必须建立现场安监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备案。

  5、向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按项目法人或总包商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见附录C),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7、对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8、应以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签定保险合同,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接受项目法人、监理、总包、企业主管上级、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监督检查。

  10、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卫生健康责任。

  第六十二条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业务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做到以下要求:

  1、项目法人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2、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3、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规则,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4、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5、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十三条项目法人与总包、监理承包商,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和各电力公司,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五条本章所规定的条款,原则上亦适用于小型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小型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占、动用地以外的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为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所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企业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第七十条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七十一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企业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七十五条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七十六条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领导和施工、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新任命的各级领导,应经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教育,并由上一级安监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七十七条施工企业每两年应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教育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第七十八条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工程局)级(工程项目部):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2、工地级(施工队、专业公司):本工地施工

  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3、班组级: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送变电、水电施工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七十九条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十条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十一条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第八十二条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十三条施工企业(含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八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八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由企业(工程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监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H、I、J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见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5、安全措施补助费,由工程项目法人或总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分配到电建施工单位,由安监部门掌握,计划、财务等部门配合,专款专用。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工地,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十五条安全施工措施:

  1、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含送变电工程)后执行。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签发后执行。

  5、施工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根据单位工程及分项工程名称,结合本条中3、4款的规定,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审批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7、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8、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9、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九章检查与评价

  第八十六条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水电工程局上级主管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

  3、施工企业(公司、工程局)、总包单位、项目法人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送变电工程的项目法人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5、专业工地(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6、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十七条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检查。

  第八十八条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九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总包单位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九十条施工企业应定期自行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有条件的企业,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章例行会议

  第九十一条电力基建系统各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技术主要负责人、工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布指令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九十二条电力公司每年应召开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地区、本省安全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九十三条施工企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订安全目标计划;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九十四条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订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各单位、各级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第九十五条专业工地(队)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了解本工地(队)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布置班组安全工作。

  第九十六条各级安全工作例会参加的成员应是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第九十七条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1、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安监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由下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

  2、水电、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送变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由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

  第九十八条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章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九十九条施工企业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一百条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一百零四条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一百零六条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第一百零九条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一百一十三条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

  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火电、核电(常规岛)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水电工程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章施工班组

  第一百一十八条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一百一十九条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一百二十条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查”、“三交”。

  第一百二十三条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一百二十四条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一百二十五条班(组)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班(组)对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一百二十七条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一百二十八条班(组)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第一百三十条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三十二条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三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身事故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企业或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以下均简称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5)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亡。

  (7)

  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9)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企业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0)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11)承担系统外工程发生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的人身伤亡。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非本企业人身伤亡事故:??

  (1)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水电、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某项工作结束后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发生的人身伤亡。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人身伤亡。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人身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械设备事故

  1、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五条火灾事故

  1、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财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应定为火灾事故: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3、火灾事故分类

  (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

  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第一百三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厂内参照执行)

  1、凡是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定为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七条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和企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2、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报告。其中特大、重大机械事故应由电力公司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身事故调查

  1、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施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其它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应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批复,并同时报送重、特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

  6、轻伤事故及人身记录事故由企业下属专业工地、施工班组按责任制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机械设备事故调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隶属的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3、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专业工地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企业安监、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一百四十条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

  1、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火灾事故,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2、施工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车管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或项目法人授权委托的安监部门主持调查处理结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

  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一百四十二条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指导原则: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的伤亡事故

  (1)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伤亡事故以及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1款(1)—(11)项所列的人身伤亡)

  (2)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2款(1)—(4)项所列的人身伤亡),并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表中的平均人数应包括:属本企业职工范围的人数;分包单位的职工人数;分包主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本企业多种经营企业参加施工的人数,其三项合计人数。

  2、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1)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项目法人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项目法人、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4)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第一百四十五条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其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和“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E表”(见附表5)。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7、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F表”(见附表6),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8、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G表”(见附表7),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9、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使用“电建安H表”(见附表8),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安全考核项目

  1、电力公司:电力基建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平均人数计算);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2、施工企业: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3、工程建设项目:全工程、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工程千人死亡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4、对各企业、各工程项目的安全考核由其隶属的电力公司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和水电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安全记录

  1、施工企业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年为一个周期。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死亡)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其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2、工程建设项目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第十四章奖惩

  第一百四十八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实现“无死亡事故工程”的参建单位和实现全年无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

  第一百四十九条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一定的奖励;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五十条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

  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五十一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财务部门建帐,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五十三条施工企业及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内部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下同)、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含党委书记,下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职必须到隶属的电力公司专题汇报“说清楚”,并处企业3~5万元罚款。

  6、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罚款。工程项目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对其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火电、送变电施

  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水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死亡人数超过职工的万分之四,对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企业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施工企业对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机械设备记录事故责任者,一般火灾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5、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可以两者并处。

  第一百六十条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以及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本规定第三、四章中凡涉及施工企业内部各级人员责任制的规定条款,应视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施工企业及其隶属上级电力公司和工程建设项目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台帐细则(见附录E、F、G)。

  第一百六十四条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职责与职能,可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职责和职能执行,并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但不能代替其隶属电力公司事故连带责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施工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包括火电、核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局。

  2、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其受项目法人委托,一般单独承建一项大工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亦称为承包商或分承包商。

  3、专业工地,指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企业称专业公司、工区或专业队。

  4、施工班组,指专业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特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构成承发包关系的非电力系统施工单位,一般多是以施工资质为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包工队形式出现。

  6、项目法人:即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

  7、成品保护:泛指对设备、构筑物外观工艺的保护。即指对已粉刷、保温、

  装饰或施工完的墙面、地面、门窗、沟道、设备、构筑物等外层表面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监管措施),防止人为的污渍、划痕、损伤等,保持外观工艺的整洁美观,此项工作属文明施工范畴。

  8、垮(坍)塌事故: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中重要构筑物,如大坝、桥梁、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9、环境污染事故:指电力建设过程中因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源治理不当或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事故。

  10、安全工器具:指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水平安全绳、安全标志牌、绝缘梯、绝缘杆、防静电接地线等用于安全防护的工器具。

  第一百六十六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基

  建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