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降温”面面观

  “法规效应”促“降温”

  来自市劳动仲裁院的统计显示:今年1~8月,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和去年同期相比总体呈下降趋势,减少160多件。

  业内人士认为,“劳动争议降温”是“法规效应”的直接体现。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工市场在依法用工方面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逐步增多。针对这一实际,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市劳动保障等部门以此为契机,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使《劳动合同法》的“法规效应”得以凸显。

  业内人士指出,“劳动争议降温”表明,我市依法用工氛围趋好,用人单位通过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法用工的自觉性正在增强。

  社会保险争议缘何成“痼疾”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长期以来,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此存在片面和模糊认识,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引发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据统计显示,今年1~8月,我市该类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同比下降约150%,但在全部受理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为60%,位居首位。

  记者了解到,社会保险类劳动争议之所以成为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形势不好,欠缴社会保险费。二是有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原单位,现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予缴纳。三是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对用人单位的“不缴”和“欠缴”行为,敢怒不敢言。

  业内人士指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履行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自身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从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和因此付出违法用工成本。劳动者不签合同又不离职怎么办

  除了社会保险类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类劳动争议也是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近年来,用工市场用工渠道日趋多样化,一些劳动者为留“后路”,既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不离职。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用人单位“顺其自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工或终止用工,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用人单位面对这一“难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沟通无效,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3天之内,无须支付劳动报酬);但如果超出一个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仅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同时还要支付劳动报酬。

  业内人士指出,综上所述,劳动者要转变观念,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用工意识,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依法用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年来,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较为常见。其中,不少用人单位因滥用职权终止用工而被申诉。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作出规定:用人单位面对上述情形可以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既没有提前沟通、协商和告知,又没有妥善作出工作调整和安排,就擅自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而吃“官司”。

  业内人士强调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资双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好法,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