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支付二倍工资以实发工资为基数

  大刘曾任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大刘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在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之后,大刘每月拿到手的钱有23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之后,大刘辞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以应发工资3000元为标准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大刘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条款,并非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一种对价补偿。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严格限制二倍工资差额的范畴,也即以劳动者的实发或者实得工资为准,而不能按照应发数额计算,否则显失公平,也与立法主旨不符。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仅限于补发劳动者实得工资而非应得工资。法院遂判决公司应当以每月2300元为标准支付大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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