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体面劳动呼唤“高温假”

  进入三伏天,各地气温上升,高温补贴成为一线岗位,尤其是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保障之一,广受关注,据本报报道,高温费发放“看老板脸色由老板说了算”的情况仍然存在,所谓“吹空调的有津贴,晒太阳的没人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仅靠一两次的领导“慰问”,仅靠基层工会的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更多的执法部门、更多的人走出机关,下到基层,拉网式的检查和督促,对违反规定不给工人发放高温津贴的用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督促其维护劳动者权益。

  但退一步说,即使高温费能够及时发放,也同样令人纠结。

  因为领到高温费的露天作业人员还要在炎炎夏日下“冒酷暑、战高温”,虽然精神可嘉,但其健康和生命安全仍然受到挑战,容易引发中暑或高温伤亡事故。

  于是,让广大露天作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农民工避开高温时段的高强度作业,已成为不容回避的话题。毕竟,机器在高温环境下运转尚且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而露天作业人员乃血肉之躯,更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用工单位应该充分考虑露天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其基本权益。

  事实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说,露天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高温下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保护。如何保护呢?发高温费,虽是一种保护方法,但只能抚慰高温下露天作业人员的心,并不能保障露天作业人员的身体与生命安全。身体与生命一旦没有了,再多的高温费也于事无补。

  不少地区和单位具有规定,气温超过一定数量给劳动者放高温假,是一个不错的举措,北京上千家单位放高温假,就是很好的证明。笔者建议,如工作地的户外温度高达36摄氏度(含36摄氏度)以上的,一律放“高温假”,真正让露天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感受到了一种被认可、被尊重的幸福与尊严。

  “体面的工作必须是安全的工作”,这也是国际劳工组织始终遵循的理念。从这个角度上讲,给露天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放“高温假”,给予他们“特别的爱”,不仅必要,更需要政府从法律和制度上予以强势保护,真正让高温休假成为劳动者避免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一种权利,从而体现社会的文明和时代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