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理农民维权案件的复议申请技巧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就是指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具体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机关设立的法制办公室(科),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首要任务是选准复议机关,在选择复议机关的实际工作中,要熟练掌握《行政复议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着:“便利、高效”的原则为委托人选准复议机关。因此,律师要清楚代理的复议案件应到哪个复议机关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申请应按下列方法递交:

  (一)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职能厅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下列原则递交复议申请

  1、实行垂直领导的厅局只向其上级主管厅局递交申请;

  2、不实行垂直领导的厅局,可以选择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厅局递交申请。

  (二)对政府职能厅局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下列原则递交申请

  1、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职能厅局或者该职能厅局的本级政府递交申请;

  2、不是或依法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按着对政府职能厅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递交原则递交申请;

  3、对法定授权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看其是否是法律或法规授权。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定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

  (三)对乡镇以上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下列原则递交申请

  向上一级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不能向原级或越级递交复议申请。即不服乡镇级政府的复议到县区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不服县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到市或行署(盟)级政府递交申请,不服市或行署(盟)的行政复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递交申请。

  (四)对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不服的适用原级复议原则,即谁做出谁复议

  1、对省部级的复议申请,必须先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也可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

  2、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级的。

  (五)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同一个政府两个以上职能厅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这些厅局所属的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2、不同级别政府所属职能厅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级别高的职能厅局所属政府递交复议申请。

  3、对两个以上政府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级别高的政府上一级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但有省政府为共同政府时,则向省级政府递交复议申请。对两个以上不同省份的市级以下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优选一方的上级政府递交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