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大学生实习、就业注意规避劳动纠纷

  导读:眼下,正是大学生实习、毕业找工作的时候,由于法律上对有关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的规定不够明确,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导致法院的判定结果往往截然不同。实习中的在校大学生和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如何规避劳动纠纷呢?记者专门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该处提供了一组典型案例,希望能给这些大学生一些提醒和借鉴。

  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大学生求职签订就业协议就可以吗?它可否替代劳动合同?很多单位和大学生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识模糊,有的用人单位觉得“签过就业协议就行”;有些毕业生竟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陈立(化名)即将毕业时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陈立毕业后在该公司服务5年,否则就要赔偿违约金1万元。后来陈立到公司后又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陈立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书面辞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事项。工作了3个月后,陈立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陈立违背了先前签订的协议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这便引起了双方的一场官司。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也不是劳动合同。”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金国分析,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的,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工作后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陈立的辞职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必支付违约金。该公司应该为陈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

  专家建议:应届大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只是一份意向书。因为在校大学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的资格,只有获得毕业证书后,才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资格要求。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避免用人单位“反悔”而造成的损害,毕业生也可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

  实习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在校实习生打工致伤的事情屡有发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是他们的首选,但现有的法律为何不能让他们如愿呢?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呢?

  李强(化名)是某建筑工程学院的学生,经人介绍到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习,担任质检员,月工资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一次工地检查打桩的护桶时,他的手不慎被打桩机的三角带搅住,造成左手两指骨折、一指肌腱断裂。为此,李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苑化冰分析,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李强没有办法享受工伤待遇。

  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李强在工作中受伤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保护了呢?苑化冰说:“他仍可以上诉至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伤残待遇,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建议: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受《劳动法》保护,会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仍然有法可依。同时,大学生在实习前为保证安全也可以考虑商业保险,确保自己的安全。学校也应考虑为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

  简历造假,权利得不到保障

  学历在大学生求职中是一个重要的砝码,但是精力如果不放在刻苦学习,努力争取机会进行深造上,而是剑走偏锋,编造虚假简历,那结果只能害人害己。

  李明(化名)仅仅是某成人高校大学专科毕业生,为了得到一家公司的高职高薪,在自己的履历上面动起了歪脑筋,使自己摇身一变成了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由此被聘为该公司项目开发经理,月薪5000元。后被公司察觉,公司认为,李明的履历造假,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便解除了与李明的劳动合同。李明却觉得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擅自解除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李明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武汉理工大学的本科学历来骗取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已经构成了欺诈。”香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周燕峰说,“因此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该公司也没有必要向李明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专家建议: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的简历造假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量逐渐增加。简历造假会造成一种不公正的就业环境,使真正优秀的毕业生不能脱颖而出,凭借造假的毕业生则可能蒙混过关,进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其次,一旦大学生“造假”成为普遍现象,就会造成整个群体的诚信度降低,使社会对这一群体产生不信任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