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暴力强拆的错误应对方式

  (一)上访。许多被拆迁户希望借助上访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上访最大的弊端就是没有法定的答复期限和法定的追责途径。接待访民的工作人员大都是做思想工作或者直接登记下来访民的信息然后让他们回家等消息以达到一个安抚和缓冲的效果。但是真正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少之又少。201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示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受理越级上访,这意味着通过上访解决问题难上加难。

  (二)以暴制暴。大多数人面对暴力拆迁以死抵抗,使出浑身解数与拆迁办斗争到底,砖头菜刀一起上,实在不行就抱煤气罐。但是效果往往不太理想,大多数这样以牙还牙斗争到底的被拆迁人却被公安机关以各种名义拘留甚至被法院判刑。在此提醒大家拆迁维权行动千万不要盲目进行,没有组织、没有策划的一味抵抗只是个人英雄主义的表现,并不是追求利益的最佳手段。

  (三)当钉子户。大多数人对于不合理的补偿或者种种逼迁手段采取消极抵抗的态度,不上访、不搬迁、不诉讼,采取“三不”主义,认为政府也不能把他怎么样。但是你不知道的是你不搬迁政府也会采取骚扰、胁迫等手段威逼利诱,最后的结果就是暴力强拆或者对您置之不理。所以,您在当钉子户的同时也要有所作为,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调查拆迁的相关官方文件是否合法。

  暴力拆迁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狗、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暴力拆迁”。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

  暴力拆迁的原因很多,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

  一些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实行包干制”,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人员。“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这种征迁方式成为滋生各种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重要原因。

  (一)财产损失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暴力强拆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除了直接导致地上附着物毁损、物品被埋等直接损失外,还导致一些间接利益受损,常见的如暴力强拆商铺导致商铺无法经营的损失。

  (二)人身安全

  暴力拆迁还可能会为威胁到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拆迁方为达到拆除房屋的目的,强行控制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不顾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强行拆迁,更有甚者对被拆迁人进行殴打。

  总的来说,暴力强拆对被拆迁人的财产和人身都会带来巨大的威胁,被拆迁人遇到暴力强拆时切忌硬碰硬,一定要报警并保存好报警的证据,在能够拍摄的情况下,一定要拍摄到指挥暴力强拆的人,为后期维权做准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