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拆迁人权益如何保护

  作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营业场所,非住宅房屋被拆除后,会造成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的后果,也就会导致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由于这个经济损失是因为拆迁人拆迁造成的,所以应该由拆迁入承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拆迁人向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的问题,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是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了被拆迁人的停产停业,这里包含了两小点,第一,被拆迁人确实停产停业了,如果是由于双方拆迁工作衔接得好或者因被拆迁人行业的性质,并没有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就谈不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第二,被拆迁人的停产停业是由于拆迁入的拆迁造成的。也就是说,拆迁入仅就由于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负责,对于由于被拆迁人的单方面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停产停业,拆迁人并不负责,否则对拆迁人是极不公平的。

  (2)必须是被拆迁人的停产停业引起了被拆迁人钓经济损失。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拆迁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拆迁人可以不予补偿。

  (3)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要给予适当补偿。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被拆迁人不得毫无边际地向拆迁人提出补偿要求。对于停产停业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给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