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食品进出口要求有什么

  一、食品进口要求有什么?

  境外生产经营的食品,在我国还没有制定公布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商需要审评机构提交一些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配方或成分;

  (3)生产工艺;

  (4)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5)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

  (6)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7)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然后由审评机构进行审核评定。

  对于已经在国外取得食品许可文件的进口食品,且国内没有国家标准食品,则需重新评估。有以下情况的的则不属于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1)已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的食品;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入允许进口名单的食品;

  (3)由已有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4)其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食品出口要求有什么?

  食品出口必须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办理,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厂库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向国外注册的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准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对出口食品施行兽医检疫和卫生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

  (1)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2)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

  (3)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有如下规定:

  (1)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放行。但应办理注册,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没有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的出口食品厂、库的产品不予签发上述证单;

  (2)海关对一切出口食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印章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