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变味”维权不可取,采取暴力手段自己也担责

  新疆哈密籍一男子罗某因为索要工资与雇主发生冲突,继而先动手拿起板凳砸向雇主,随后双方大打出手,被告杨某将原告殴打致伤。事后,罗某不得不为自己先动手打人的鲁莽行为承担责任。近日,哈密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10814.2元的70%即7569.9元,罗某自己也要承担30%的责任。

  2013年9月3日下午15时,在哈密市花园乡南湖电厂,原告罗某向被告杨某索要工资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口角,原告罗某先拿起板凳砸向被告杨某,但没砸到,其后被告杨某将原告殴打致伤。罗某受伤后经哈密红星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左顶部皮下血肿。住院19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1周。支出门诊费、医疗费计7135.2元。2013年11月6日,经哈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告的损伤属轻微伤。原告系建筑行业的瓦工。现原告就相应费用赔偿,诉至本院。

  经哈密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向被告索要工资产生纠纷时,理应理智处理或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却言语不当,并且先采取暴力手段,虽未造成相应损害后果,但对矛盾激化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杨某在产生纠纷后,也未理智处理,却采取暴力手段侵害原告身体健康权,其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费用合计10814.2元的70%即7569.9元,剩余的3244.26元医药费用,由罗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