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工入狱的劳动仲裁时效中断

  2009年5月,王某被某公司招用,从事维修工工作。2010年1月至8月期间,他多次旷工,公司多次教育,他仍然我行我素。该公司研究后,决定不支付王某2010年9月份的工资,作为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经济处罚。2010年10月3日,王某生气地离开公司。2010年10月25日,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2011年1月4日晚12时许,王某翻墙进入该公司盗取财物,意欲冲抵被扣罚的工资。事后,王某被抓获。经鉴定,赃物价值4300元。2011年6月10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王某的家人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王某刑满后,还有权主张自己2010年9月份被克扣的工资吗?

  仲裁员形成了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服刑期间算仲裁时效中断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算仲裁时效中断。理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条第3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王某犯罪入狱,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法律限制的人,无法在仲裁时效内提起申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情形属于因不可抗力;王某犯罪服刑失去人身自由与该公司拖欠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不能因为其犯罪而剥夺了其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及公平、公正原则,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算仲裁时效中断。理由是:其一,王某因盗窃被判刑,属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其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王某盗窃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把这种情形划为“正当理由”的话,岂不是有怂恿犯罪的嫌疑。其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第29条还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王某被拘留时解除,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亦于此时开始计算,超过仲裁法定时效1年,即丧失胜诉权。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