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津贴遇热即“化”,“高温权利”谁来维护?

  逢遇高温,让户外劳动者忧心的除了酷热的天气和艰苦的作业环境,那“千呼万唤出不来”、“欲发还休”的高温津贴也“灼伤”了普通劳动者的尊严和信心,“高温权利”往往成为一个看上去很美的“传说”。

  高温补贴政策可以算作“高龄”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且2012年国家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年年提,但明文规定之下,高温依旧“烤”验着户外劳动者,政策沦为空头支票,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究其原因:其一,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或对政策规定不了解,或抱着“为了高温补贴丢饭碗不值得”的心态,或维权成本高昂,导致劳动者不愿、不敢维权;其二,用人单位藐视政策规定,把高温津贴当作“福利”,或因“身份”区别对待,或以“绿豆汤”等饮品代替执行,或置若罔闻直接漠视劳动者权益;其三,在“民不举”为用人单位“壮胆”的同时,“官不究”也成为“帮凶”,相关部门监管持续缺位,惩处问责乏力,致使政策难以落地。

  说到底,高温津贴暴露出的种种乱象,既考验用人单位的责任良心何在?也拷问安全生产监管、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权利保障如何落实?

  说一千道一万,笔者看来,要彻底摆脱高温津贴遇热即“化”的窘境,最重要的是加快推进“高温立法”的步伐。毕竟现有《办法》中对高温补贴的具体标准未有明确规定,“可申请”、“适当减少”等词眼更是助长了用人单位自由裁量权,“高温权利”难免陷入“亏空”境遇。亟须补齐法律漏洞,用法律的强制性和震慑力,为劳动者“高温权利”提供法理依据,约束用人单位行为,促使用人单位加强人文关怀,依法依规保障“高温权利”落地生根。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杜绝“高温权利”保障疲软,有了法律强制约束,还需相关部门执行的强势保护。一方面,加强安监、卫生、劳动等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高温津贴政策的宣传与知识普及,同时健全监管体系,明晰监管责任,将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纳入有效监管之中,对不发、少发、违规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避免用人单位违规“钻空子”、逃避责任。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主动承担为劳动者维权的义务责任,认真受理劳动者的举报诉求,让劳动者投诉有门路、诉求有回应,莫让高温津贴总是遇热即“化”、劳动者权利微如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