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院发布劳动争议案解释(四)的热点解读

  摘要:自从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2006年、2010年《解释(二)》《解释(二)》陆续出台,时至今年的《解释(四)》又翻开了新的篇章。为了适应新的时代潮流,劳动案件司法解释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

  《解释(四)》全文共15条,主要包括裁审衔接、调解、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涉外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等问题。

  防止企业规避或减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据介绍,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做出贡献的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通过工作调动、岗位调换或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或减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为保障法律规定劳动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外派员工被解聘,其补偿年限合并算。

  此外,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确处理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对接

  据介绍,为进一步理顺裁审衔接机制中不相适应的因素,切实贯彻“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径行进入司法程序,《解释(四)》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则告知当事人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四)》还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为准。

  据了解,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升,调解作为一种便捷途径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日益凸显出其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越性。为更好地发挥这一中国传统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解释(四)》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翔实规定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重要的知识产权。为保护商业秘密,现实生活中大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方面,目前处于无序状态。竞业限制一方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又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为更好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释(四)》用了五个条文对竞业限制作了翔实规定,包括:当事人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等。

  有网友表示,《解释(四)》首次对竞业禁止限制与补偿事宜作出如此详细之规定,相信在正月十五以后,会使得一二三线城市早已积压成山的此类立案材料迅速转化到激烈对抗的诉讼阶段!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个月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有的甚至已履行多年。为适应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不同层面的需要,适应灵活多样的合同形式,《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进一步明确涉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据了解,随着我国对外发放的日渐加深,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为正确规范涉外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外国人合法权益,《解释(四)》进一步强化了涉外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此外,《解释(四)》)还对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为指导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四)》,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解释(四)》详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将于近期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独家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