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后申请撤诉得到准许后再次起诉应否受理?

  王某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其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后申请撤诉,得到了法院的准许。但在法院送达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之后不久,王某又就已经过仲裁裁决的争议再次起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当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请问贵刊,法院应否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些规定,并不涉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的问题,法院不能根据这些规定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解释》第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程序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申请撤诉得到了法院裁定准许,且法院已经送达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又就原劳动争议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