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时候休年假,公司决定还是员工决定?

  案情简介

  江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根据相关规定,享有5天的年假。前不久,因男友邀江女士一起去草原旅游,江女士也想好好陪陪男友,并借机放松一下自己,遂向公司提交了休年假的申请。不料,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在年初就已经对全体员工休年假的时间进行过统筹排定,江女士突然单方要求改变时间,不利于工作安排,更何况公司目前正处于经营旺季,如果让江女士休假必定会影响公司业务。虽然江女士一再以已与男友商定、向旅游公司缴纳了费用、自己有权决定何时休假等抗辩,可公司就是不予准许。

  律师说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指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二是年休假的安排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即就员工休年休假时间的确定,应当实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统筹安排的自主管理权,但也必须在乎职工的意愿和想法;员工也不能一概强调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而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于不顾。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但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的,则必须经过职工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向该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本案中,在公司已经对全体员工休年休假的时间进行过统筹排定,且目前正处于公司经营旺季,让你休年休假会给公司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你固执己见,明显属于过度强调自身权利,公司当然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