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退休后再就业,遇到工伤怎么办

  案情简介

  郑先生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进入广州某培训学校任讲师。2014年5月某日,郑先生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可是劳动行政部门以郑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说法:

  本案中,郑先生已经退休,与培训机构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适合申请工伤认定。但是郑先生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受聘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小编有话说: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提到退休人员返聘后发生工伤意外如何处理,各个地区的实施细则规定也不一致。如北京、广东等地规定不受理已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而上海等地则规定退休人员也适用。

  小编建议,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先查阅当地法律对这一块的介绍。根据法律考虑自己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走工伤赔偿流程。若不行,则可以依靠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同时,小编提醒各位,受聘者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意外伤害、加班、假期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遇到类似情况时无约定可依产生争议。

  法条链接: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

  1、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2、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3、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