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征地未进行补偿安置不得纳入储备范围

  省政府近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根据办法,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6类国有土地纳入储备范围。此外,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也可纳入省级储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