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承包合同终止的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或者资质,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