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法遗嘱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遗嘱分五几种,公证遗嘱效力最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具有遗嘱的能力。精神病人和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以遗嘱处置其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即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则即使以后恢复了行为能力则其所订立的遗嘱也应当是无效的,反之则在其订立了遗嘱后才丧失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则其此前所订立的遗嘱也是有效的。虽然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这一问题做过多的讨论,但认定一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首要要点就是看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尤其是被继承人身患重病或卧病在床的情况,此时订立遗嘱时,最好能够让医院医生开具病人精神状态的证明或让主治医生在病历上写明立遗嘱的精神情况,当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邀请医生到现场进行精神状态和身体情况认定后,可以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若是普通人需要立遗嘱,且没有采取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这样从立遗嘱人书写的流畅度、遗嘱内容的逻辑性等各方面都可以显示出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形。

  2、所立遗嘱必须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立遗嘱人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争议。由于自书遗嘱往往是立遗嘱人在一个较为私密的空间,独自书写相关的遗嘱内容。秉承着中国人的传统思想,这样的“隐私”一般也不会找见证人来见证,故以后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继承人们质疑遗嘱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此,建议那些只愿意自己订立遗嘱过程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一些辅助性工具,可以在自己书写遗嘱时架设一台录像器材,在订立遗嘱时全程进行拍摄,一方面可以证明遗嘱系本人亲自书写及签字,同时也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对订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另外,视频文件可以拷贝成光盘并保留原件,原件及光盘最好都与遗嘱一并长久保存,一旦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多一些佐证,说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威胁或者胁迫,明确并认可遗嘱效的力。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内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据此规定,遗嘱所涉财产的范围应当仅限定为其个人的财产范围,因此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并非属于或完全属于个人的财产,一旦被写入遗嘱中,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若被继承人有需要赡养的长辈或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也有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在遗嘱的内容中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文字含义歧异,写明保留相关的部分,否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

  4、选择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各自有各自的特点,选择什么样形式的遗嘱,则对应决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采取相应的操作措施,一旦由于遗嘱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所立遗嘱很可能导致无效;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在实务中出现记录或者存储方式更为新型遗嘱的工具;如打印遗嘱、手机短信遗嘱、微信遗嘱、录像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等。对于这些新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属于何种性质类型的遗嘱,在我国《继承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不同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遗嘱继承的“要式性”,对于新型遗嘱由于无法进行笔记鉴定,易被伪造或者篡改,使用新型遗嘱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故最好立遗嘱人依据《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方式来立遗嘱。

  5、先后订立多份遗嘱后的法律效力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国香港地区颁布的《遗嘱条例》第十三条也有相似的规定,“任何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藉另一有效的遗嘱而撤销”。由于前后存在数份遗嘱所引发的遗嘱效力覆盖问题。因此,无论是中国大陆的《继承法》,还是香港《遗嘱条例》都明确规定如果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继承效力顺序上,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除非当事人订立的是公证遗嘱,否则在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后,必须立即销毁之前订立的遗嘱,以免影响了后订立遗嘱的效力,避免引起遗嘱继承纠纷。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