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行有效》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