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不动产登记程序

  (一)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

  (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三)审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四)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会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五)公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六)不动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一)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四)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五)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六)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七)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八)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

  (四)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五)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