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你知道吗
根据我国《收养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4)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