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福利院孩子的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二)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四)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五)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六)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七)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八)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九)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