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收养违反计生法吗

  不符合收养条件而进行收养不具备法律效应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由于民法典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公民依法收养的意识不断增强。但在现阶段,仍然存在私自收养不办理收养登记,以及收养人、送养人不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形,从而导致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致使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在收养期间,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已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形成了一种难已割舍的情感,最后一旦被宣告收养行为无效,内心一时难以接受,很容易产生对抗情绪。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部门、民政部门、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到依法收养、依法登记,有效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超生处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非法抱养是按照超生处理的。如果楼主的朋友是城镇户口,只能生育一个的,那他第二个小孩已经是超生一个了,抱养的这个算超生第二个,要按照超生一个小孩应征社会抚养费的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是允许生育两个小孩的,那抱养这个小孩算超生一个小孩。如果是公职人员,还要开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㈠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㈡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在现实中,欠缺形式要件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收养关系大量存在。如果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仅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是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具体来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收养关系发生在1991年《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其次,必须符合《民法典》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条件;最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生活多年,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证明。

  当然,以上所列出的仅是法律认定收养关系的一般性原则,具体到个案中还会考虑:被收养人是否已经成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否尽到了抚养或赡养义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