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如何规定?

  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搬家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