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城市房屋拆迁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有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一、拆迁人的主要权利:1、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依法实施拆迁行为。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3、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人的主要义务:1、依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给与安置、补偿。2、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3、拆迁安置补偿完成后,收回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政府有关部门注销。4、实施强制拆迁前,向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二、被拆迁人的主要权利:1、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与补偿。2、与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3、拆迁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的主要义务:1、提高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补偿所需材料。2、依照协议所约定的时间,搬迁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