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收养条件及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手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2、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证,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3、办理收养登记证的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5、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组织做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