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弃婴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收养弃婴还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如下: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

  收养弃婴流程如下:

  1、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3、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5、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成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切同父母子女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籍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户口以收养成立为前提。只有通过合法收养登记后,收养人才能申请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