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各公证机构是否有管辖范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本市的公证事务,由本市的公证机构管辖。

  涉外公证事务,必须由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管辖。

  第二十三条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事务,由设在当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区、县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管辖。

  第二十四条收养公证,由设在收养人住所地的区、县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管辖。

  涉及台湾地区居民的收养公证,由设在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区、县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管辖。

  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或者华侨的收养公证,由设在被收养人住所地范围内指定的公证机构管辖。

  外国人收养公证,由指定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