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

  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为包括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在内的以独创构思为核心并附以载体表达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知识产权管理可为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及权利主体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国家的管理主要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方面进行。

  权利主体的管理主要从知识产权的合理开发、应用、推广、自我保护等方面的考虑。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