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程序

  (一)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强制执行证书: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具体的规定为:

  (一)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联合国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三)国内仲裁裁决可向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二)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三)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