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公证执行程序

  (一)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如下: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单位申请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或他项权利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