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注意什么

  (一)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二)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四)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五)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六)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七)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八)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九)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不可以更改,除非财产分割协议当中的约定和公证是受其中一方的胁迫。

  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分割协议书草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