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下列法律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1、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
2、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3、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4、依法向社会发行彩票、各类奖券的活动;
5、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6、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下列法律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1、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
2、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3、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4、依法向社会发行彩票、各类奖券的活动;
5、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6、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