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根据《会计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形式:

  (一)行政责任。《会计法》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主体是“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前者,只进行罚款,当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时,罚款金额大于后者(最高十万元);而对后者,既要给予行政罚款(最高五万元),同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还明确了具体的行政处分,如降级、撤职、开除等。对其中的会计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刑事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会计法》对会计违法的刑事责任作了一般规定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都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和会计人员因会计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企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妨害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三)民事责任。《会计法》虽对会计违法行为没规定民事责任,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将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赔偿责任主体扩大到发行证券的公司以及对此有责任的证券商、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身上。因此,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