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

  1、会计核算责任。《会计法》第25条中规定:如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违反了会计核算的规定。没有核算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事项,没有对财产进行定期清查。没有及时编制报表等。情节严重的应对其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的会计人员行政处分。其他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如《公司法》第211条中规定:公司在法定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故意毁损会计资料责任。《会计法》第26条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行为包括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伪造、变造或故意毁损行为。对这类违法行为以违反财经制度、违反《公司法》、或者以处罚偷税漏税的名义进行处罚的。

  3、会计监督责任。《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负有依法进行会计监督的责任,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不能履行其应尽的监督职责,包括会计人员受理了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并且将其进行了账务处理:发现了违法的收支,但没有向单位的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等。

  4、单位领导人责任。《会计法》第4条有规定,对于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单位领导人应该负有组织和领导的责任。单位领导人应在接到本单位会计人员书面意见十日内。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决定不予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做出处理决定。并且后果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公司财产有重大损失且构成犯罪的。处以玩忽职守罪并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刑事责任。